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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部门 |
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权力基本编码 | 361017012000 |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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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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