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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部门 |
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权力基本编码 | 361017021000 |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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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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