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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23027000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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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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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含运输高... | 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