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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证书核发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证书核发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23038000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二章第八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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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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