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权力事项
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对象审核
类别 |
行政确认 |
审批部门 |
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对象审核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723008000 |
| 设定依据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第三十三 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
||
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
| 1 | 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对象审核 | 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