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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审批部门
高安市林业局
项目名称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权力基本编码 36046402H000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5.《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四条: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审批业务
      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深度
     1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高安市林业局 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