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 | | (赣人社发【2014】59号)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无 |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留存人像、指纹、掌静脉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二十八条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一,两联)。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经办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