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31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8833565512680400013100400004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登记型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各基层分局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8833565512680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3个工作日 |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时限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个人)设立变更 |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通知》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不支持网办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JXZWFWW,ShiTiDaTing,GFT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 |||||
| 行使内容 |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30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条例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市场主体登记条例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条例 | |||||

